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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

来源:行业新闻 阅读量: 发表时间:2024-01-09

导读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动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动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有关要求,坚持“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制度保障、长效管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全过程系统治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贡献力量。

到2025年年底,各市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居民普遍形成垃圾分类习惯。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98%,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7%,全省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公共机构300个,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30个、示范街道(乡镇)100个、示范社区(村庄)1000个。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源头减量。倡导“绿色办公”,加快推动无纸化办公,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场所使用再生纸制品。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开展快递包装绿色治理行动。积极推行大型商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净菜上市工作,广泛开展“光盘行动”,有效减少厨余垃圾产生量。督促指导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等领域经营者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减量。到2025年年底,全省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前端投放。

1.科学合理设置投放点。加强源头分类管控,在居民区等各类场所设置与收集范围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并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有条件的居民区可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的集中投放点,鼓励相邻区域共建共享,或采用电话预约、移动回收等方式上门收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因地制宜创新投放模式。以居民区为重点,推广“撤桶并点(撤桶建站)+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定点监督指导”“点站(房)联动+物业运行”或“定时上门收集”等分类投放模式,鼓励共建共享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精细分类设施。新建居民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同步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中端收运。

1.加强分类运输车辆管理。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稳妥推进环卫车辆新能源化。配足配齐密封性好、节能环保的专用运输车辆,统一车辆标识。加强与物业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2025年年底前,全省新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分类运输车辆1000辆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分类转运设施建设管理水平。鼓励统筹规划、建设兼具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分拣、有害垃圾收集、大件垃圾拆解等功能的综合转运站。对具备条件的既有转运站实施升级改造,完善综合转运、分类计量、车辆信息化管理等功能。2025年年底前,全省大中型中转站或转运站全部完成提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整合优化可回收物收运体系,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统筹规划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处理中心和集散场地等,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和利用。2025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建成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实现“两网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建立健全有害垃圾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和安全运输处置体系。居民区、公共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投放点,引导群众精准投放,确保安全收集。补齐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短板,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安全规范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末端处置。

1.统筹规划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鼓励各市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基础,将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市政污泥、农业生产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利用处置项目纳入综合处置基地。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坚持科学评估、适度超前,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科学选择适宜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逐步扩大厨余垃圾收集范围,提高厨余垃圾处理能力。有序推进县(市)餐厨垃圾集中收运、规范处置。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问题。到2025年年底,全省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1000吨/日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各市系统谋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强设施监管,实现全流程管控。强化焚烧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合理解决飞灰处置问题,加强飞灰填埋场日常管理,确保规范运行。积极推进焚烧炉渣和飞灰资源循环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生活垃圾填埋设施整治或封场。鼓励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场整治或封场。持续加大对现有开挖筛分、治理改造、中间封场或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监管力度,聚焦渗滤液收集处理、填埋气体利用、恶臭控制、扬尘污染等重点环节,消除环境污染隐患。2025年年底前,全省16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完成整治或封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五)深化宣传教育。

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市场、进乡村等宣传活动,推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全民知晓率、参与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学校教育。加强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融入校园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学校成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宣教中心。通过开展建设文明校园、绿色学校和“小手拉大手”“美丽中国青春行动”等活动,推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意识。(省教育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志愿服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分级组建垃圾分类全程志愿者服务队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带动更多居民养成垃圾分类习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凝聚社会力量。把垃圾分类工作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基层治理创新、城市更新等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科研院所、专家队伍等社会服务主体作用,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服务供给,不断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服务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示范引领。在全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指导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泰安、威海等市在城区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发挥重点带动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各级城乡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将垃圾分类融入基层治理,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志愿者、垃圾分类作业单位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推进合力。统筹做好综合协调、宣传引导、技术指导、监督评估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政策体系。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市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政策措施,细化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2025年年底前,各市形成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科技赋能。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丰富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智能化应用场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动“一网统管”。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在低值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利用等方面集中攻关突破,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大数据局、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设施建设、运行作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完善垃圾分类奖励(激励)政策。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探索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选择基础条件好、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进行打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监督评价。综合采用专业指导、第三方评价和社会监督等工作手段,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提高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提升垃圾分类工作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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